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提升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是指为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组织青年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帮助青年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更好实现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青年是指具有宁夏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未就业毕业生)及具有宁夏户籍年满16-24岁失业青年。每名见习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第四条 青年就业见习采取用人单位网上申请、见习单位网上发布岗位信息、见习青年网上报名、人社部门网上派遣、见习单位网上考勤等管理模式进行。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青年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负责全区青年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见习管理、协调等工作;
(二)负责全区各市、县(市、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各地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管理等情况;
(三)依托宁夏公共招聘网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化服务,发布需求信息、数据汇总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选树管理运行规范、吸纳人员较多、见习成效明显的见习单位作为自治区级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推动就业见习工作提质增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宣传、报名、派遣、督查等;免费为见习青年托管人事档案,跟踪做好见习期满未留用人员的后续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负责辖区见习单位申报考察、评估、认定、审核等工作,定期开展本辖区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当地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树立标杆;
(三)负责对见习单位申请发布的岗位进行审核,并按照见习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30%比例派遣见习青年;
(四)负责每月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见习青年补贴名册,按时发放生活补贴、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申报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负责青年就业见习相关统计工作,每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见习青年信息数据;
(六)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作好见习青年在岗情况、人岗不匹配等现象的督查,定期组织见习单位业务培训、岗位信息填报、考勤上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每年对本辖区见习单位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评估见习单位政策落实、见习制度、师资队伍、见习效果等情况。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数量。
第八条 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三年(含三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10人以上,遵纪守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信誉良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三年内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等不良行为,没有涉及金融、合同、司法等纠纷案件;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条件,能为见习青年提供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见习青年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业务内容,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利于其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须配备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安排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有较为完备的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六)申请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注册地和经营地须保持一致。
第九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有见习需求的用人单位,携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宁夏公共招聘网(www.nxjob.cn)注册用户。登陆宁夏公共招聘网首页,在见习计划服务专区,进入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模块,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后,打印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盖章,并提交相关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场所、见习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劳动关系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公告。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审核认定具备青年就业见习条件的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协议签订。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附件3),见习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满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可直接续签下一年见习协议开展见习活动;
(六)授牌。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统一授牌,牌匾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附件5)。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评选认定工作。
第四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见习计划、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机制,落实各项见习政策规定,合理设置见习岗位,建立见习青年基础台账;
(二)负责青年见习期间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见习青年的安全教育、培养和管理,对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及时沟通解决;
(三)应按规定第一时间与见习青年签订《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附件4)、办理相关手续,不能以健康、学历、专业为理由设置门槛,不得通过面试等方式确定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见习;
(四)为见习青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对见习青年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见习青年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负责见习青年考勤与考核,每月按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考勤表;见习青年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提前离岗,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见习期满后,根据见习青年实际表现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
(六)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依托见习管理系统,做好岗位信息发布、到岗确认、记录考勤、考勤表盖章上传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系统在岗人数与实际在岗人数一致。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不得安排见习青年到见习单位注册地之外的市、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参加就业见习,不得以学习、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青年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不得安排见习青年从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第三方劳务派遣等业务。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青年的管理,教育其严格遵守见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交通、安全防范,服从工作安排,自觉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每月对见习青年进行考勤,作为见习青年当月生活补贴发放依据;青年见习期间每月考勤不得出现漏报、错报、延报等现象,出现此类情况,见习单位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向见习青年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每月在见习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见习青年考勤表,加盖公章后,通过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按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见习单位上报见习青年考勤表并汇总,及时将见习青年补贴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上月生活补贴支付到见习青年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见习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见习青年情况,加强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 青年见习期间可自主联系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见习的,填报《青年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附件1),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见习青年就业见习结束时,见习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填写《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附件2),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存,一份由见习青年个人保存。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见习青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包括:见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质量、见习师资配备、见习协议执行、见习青年权益保障、见习青年留用率以及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从管理运行规范、吸纳人员较多、见习成效明显的见习单位中确定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见习单位。自治区从各市、县(市、区)确定的高质量见习单位中择优评选为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从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为国家级见习示范单位。国家级、自治区级见习示范单位评选认定工作分别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见习操作流程,见习工作中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要服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积极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确保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解除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附件3),并收回牌匾:
(一)每年检查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连续6个月未吸纳见习青年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见习青年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向见习青年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有责投诉、违规外派见习青年的;
(五)见习青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青年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后,未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致使见习青年冒领生活补贴的(见习青年冒领生活补贴的由见习单位负责退回)。
(六)经查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补贴资金的,退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5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情节比较严重的,按规定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整改不积极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解除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并收回牌匾,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见习单位的申请。
(一)未按要求配备见习指导老师、未对见习青年开展必要的上岗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见习青年台账;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附件4)中明确的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之外的相关补助;
(四)见习结束,未填写《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
(五)见习青年通过校园招聘或其他招聘方式确定的,将单位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职人员转隶为见习青年的。
第二十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见习青年不愿意继续从事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
(五)见习青年注册公司且冒领见习生活补贴的,并退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
(六)见习青年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实习见习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青年就业见习终止登记表
2.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鉴定表
3.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
4.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5.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牌匾(样本)
附件3
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服务协议书(样本)
甲方: (人社部门)
乙方: (见习单位)
为丰富见习青年工作经历,提高其就业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就建立就业见习单位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方式与内容
第二条 乙方愿在协议期内,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具体数量由各市、县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甲方按照乙方岗位需求征集见习青年信息,并选派到乙方进行见习,见习期为 个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见习期间甲方给见习青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并为见习青年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甲方协助乙方对见习青年进行管理,加强见习青年政治思想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青年保守乙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见习期间,甲方应对乙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促检查乙方见习青年在岗、日常管理等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面向见习青年公布乙方的见习岗位信息,向乙方提供见习青年的名单,组织见习青年到乙方进行见习。
第八条 在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情节较轻时,限期整改,情节比较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并终止本协议,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第九条 甲方定期对乙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见习工作成绩突出、见习效果好的见习单位,甲方将适时予以表彰。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制定见习计划、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制度,与见习青年签订见习协议。
第十一条 安排见习青年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出见习青年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
第十二条 为见习青年提供伙食、住宿等保障条件,发放除甲方发放的生活补贴之外的相关补助,提高见习青年的待遇。
第十三条 尊重见习青年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青年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四条 负责见习青年见习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青年遵守见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对见习青年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乙方确定。
第十五条 指派专人负责见习青年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与见习青年沟通交流,了解并解决见习青年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与甲方的沟通、反馈见习情况和效果。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后,负责对见习青年进行考核,根据见习青年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给见习青年出具见习鉴定,为用人单位录(聘)用见习青年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见习青年。
第十八条 见习青年提前离岗时,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报告。
第十九条 见习青年在见习期满后被乙方聘用的,乙方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期间,鼓励乙方为见习青年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各自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当面约谈乙方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夏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乙方: (见习单位)
丙方: (见习青年)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第一条 按照乙方提供的岗位信息,丙方按照见习工作流程,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乙方指定的岗位参加见习。
第二条 乙方根据见习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丙方见习及必要的培训(不得向丙方收取培训费用),以提高丙方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
二、见习岗位
第三条 乙方安排丙方到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乙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见习期间乙方必须提供完备的见习计划和考勤考核制度,并负责对丙方进行管理。
第五条 乙方每月按时将丙方的工作考勤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见习青年因报名时间、参加资格审核等因素致使首月到岗见习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见习青年见习期间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情况终止见习的,使当月在岗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见习青年考勤汇总表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第六条 为丙方提供伙食、交通等保障,每月发放餐补 元、交通补助 元、全勤奖 元、绩效奖 元等补助,提高见习青年的待遇。
第七条 尊重丙方休息权,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八条 见习结束时对丙方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
第九条 见习期间乙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乙、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条 见习期间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乙方可与丙方解除终止见习协议:
1.违反乙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2.有故意或主观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丙方须保证提供的个人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乙方报到,并服从本协议约定岗位分配和变更。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乙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保守乙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乙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需请假处理个人事务,须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请销假登记表》,经乙方同意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生活补贴;病假当月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7个工作日的,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见习期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2个月,终止见习协议。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丙方违反乙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乙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解除终止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乙、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丙双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乙、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乙、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