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入申请 / 服务指南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员
工作或户籍在宁夏境内的流动人员,可申请将人事档案转入到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提供身份证,并在流动人员档案托管申请下方输入本人姓名。
1.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并在流动人员档案托管申请下方输入本人姓名。
2.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申请资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自取或由工作人员邮寄调档函原件给申请人。
4.申请人收到调档函原件后,到原存档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5.申请人在网上查询档案已寄到信息后,到新存档机构现场办理存档手续。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5号)。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
6.《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包括: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